各学院、各部门:
根据《贵州财经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(修订)》(校发〔2018〕62号)、《贵州财经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(修订)》(校办发〔2022〕48 号)的相关规定,我校将于2023年底开展部分已结项的纵向项目、横向项目以及校级项目结余经费的收回工作,具体通知如下:
一、收回范围
(一)2021年度结项的纵向项目(结项证或结项证明材料日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);
(二)2022年3月30日以前结项的横向项目和校级项目。
二、收回依据
(一)《贵州财经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(修订)》(校发〔2018〕62号)中第十二条第三款“纵向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,结余资金在2年内由项目负责人用于项目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。若2年后(自验收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)结余资金仍有剩余,项目下达部门有结余资金退回要求的,按规定由原渠道退回;项目下达部门没有结余资金退回要求的,项目结余资金由学校收回统筹安排使用。”
(二)《贵州财经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(修订)》(校办发〔2022〕48 号)第四十八条“对于结余经费的管理,本办法适用于发布之日起结项的项目。本办法发布前结项的横向项目和校级项目,其结余经费未在2023年12月31日前使用完的,将由学校收回统筹安排使用。”
三、其他要求
(一)相关项目负责人需在2023年12月31日前使用完结余经费,否则学校将收回统筹安排使用;
(二)根据《贵州财经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(修订)》(校发〔2018〕62号),2024年底将对2022年3月30日以前结项纵向项目结余经费收回;根据《贵州财经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(修订)》(校办发〔2022〕48 号)的规定,2025年底将对2022年3月30日-2022年12月31日结项纵向项目结余经费收回,2026年底将对2023年度结项纵向项目、横向项目以及横向项目结余经费收回;
(三)请各科研秘书务必通知到各项目负责人。
联系人:韦晓丹 闻娟
电话:88510951 进德楼112室
科研处
2023年10月9日